学院硕士点培育学科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院学科建设,使学术活动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科实行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二、学术委员会由两个二级学科的5-7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
三、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一般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四、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重大、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其在实施中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引进人才,增补学科新成员的认定等学科团队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本学科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和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实施和重要修订;
4、必须由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等。
五、每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前,主持人应通知与会人员讨论的议题,做好准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
六、学术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建议,有权监督学术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学术委员会成员有责任维护学术委员会及其做出决定的严肃性,有责任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不应向外泄漏的秘密,有责任维护学术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团结。
七、学术委员会会议如对某项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如遇时间紧迫又必须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与会人的意见被否决,可保留意见,但应执行表决通过的决定。
八、每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参加人、主持人和记录人;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意见和决定等。对于有重要事项决定的,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让与会者签字确认。
九、本制度于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解释权归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小组。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小组
2016
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