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广大同学加入党组织的程序和步骤,从源头上把好发展质量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是党员发展历程中培养阶段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保障党员发展质量及党员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数量,要以我院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及成熟程度、我院党员发展计划等为依据,一般可按发展计划的120%左右的比例确定发展对象。
第四条 发展对象必须继续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有骄傲自满情绪,松气懈怠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章 党的发展对象的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确定党的发展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资格与条件
1、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满一年,且经过党校培训,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2、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老实,严于解剖自己,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较好(一般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排名三分之一以上)。
3、群众基础好,能依靠群众、团结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责任;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严格自律,富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党的发展对象的产生办法
第六条 确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学期的第五周或第六周进行。
第七条 党支部在听取培养人推荐的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进行整理,确定拟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数量及年级分布结构。
第八条 召开群众评议大会,大会一般邀请拟确定为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班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同宿舍代表及培养人参加,可先由培养人介绍拟确定发展对象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对拟确定发展对象的综合情况进行评议,形成群众评议材料。大会一般由党支部负责召集。
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评议与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按照团员推优入党的要求,进行团组织推荐,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对群众评议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与讨论,确定拟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名单。并在下一次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审。
第十二条 对拟确定的党的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一般7天),公示无异议则最进入党员发展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确定党的发展对象可由党支部集中讨论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与学校及上及精神不一致之处遵照学校及上及文件精神执行。